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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07-29 浏览量 :61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 ,合肥 、绍兴、常州 、广州 、西安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为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

  试点地区是吉林 、广东 、江苏、安徽省。通过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强化对建设单位行为监管,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工程监理及总承包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

  (二)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试点

  试点地区是北京、天津、重庆和河北、陕西省。通过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政策,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信息互通共享,为加强全国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提供借鉴。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

  试点地区是上海市。以信息化为载体,完善日常监管信息采集和审核机制 ,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优化资质审批程序,减少人工审查内容,试行电子资质证书 ,探索建立高效 、透明  、便捷的电子化资质审批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标准化和信息化。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

  试点地区是辽宁 、江苏省和合肥、绍兴市 。通过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研究探讨企业设计、施工 、生产等全过程技术 、管理模式,完善政府在设计 、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总结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 ,引导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

  1 、试点地区是安徽 、湖北省 。通过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 ,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 ,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项目质量管控能力建设,减少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 。

  2 、试点地区是上海 、深圳市 。通过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全面规范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产生良好示范效应,督促企业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3、试点地区是福建省 、常州市 。通过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安装、使用 、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更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鼓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落实全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式,制定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管理试点

  试点地区是北京、广州 、西安市。建设单位聘用专业化机构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提供咨询服务,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作为辅助力量 ,解决安全风险防控需求和现有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 ,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引导 、培育和规范咨询机构发展。

  二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 、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积极推进试点

  各试点省可在全省范围内 ,也可以选择几个地级市进行试点。各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试点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试点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 、操作性 、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试点目标 、试点措施 、进度安排、配套政策、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三)及时沟通交流

  试点工作启动后 ,要及时开展跟踪调研 ,了解分析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经验 、好做法,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加大宣传引导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要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 、新举措,只要有利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行业预期,多做宣传引导 ,增进共识、统一思想,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重视 、支持建筑业改革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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