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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来源: 时间:2024-05-23 浏览量 :279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 、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 、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 ,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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