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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来源: 时间 :2024-05-24 浏览量 :4184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 、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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